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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7-24
【法律文号】:京劳社就发[2000]132号 【执行日期】:2000-7-24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就发[2000]132号
【字体:  
关于文化娱乐场所招用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
  为了保证国务院“6.30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贯彻实施,现就本市文化娱乐、电子游戏、桑拿按摩服务、洗浴中心等场所(以下简称文化娱乐场所)招用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文化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就业资格
  (一)根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件》的规定,文化娱乐场所招聘本市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应当在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其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得招用。
  (二)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的规定,应当严格限制文化娱乐场所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如明确需招用的,必须取得工商、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的经营许可后,再持相关证明到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批准招用手续,核发《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并与外地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二、严格审查职业上岗资格
  根据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在文化娱乐场所中从业的美容师、美发师、按摩师必须取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凡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7、8、9三个月中, 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文化娱乐场所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案件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针对在文化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中外地务工人员多的特点,在对本市用工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检查中,将文化娱乐场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对此项工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主动与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对文化娱乐场所的联合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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