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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人事局 劳动局 财政局 公安局 【颁布日期】:1982-4-9
【法律文号】:[82]京侨会字第028号 【执行日期】:1982-4-9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人事局 劳动局 财政局 公安局
[82]京侨会字第028号
【字体:  
关于转发《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探亲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探亲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精神,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探亲通知》所称之父母,包括自幼(指十六周岁以前)抚养本人长大,现在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的学徒、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通知》的待遇。
  实行熟练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通知》的待遇。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通知》的待遇。
  经过区、县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按照合同规定仍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可享受《探亲通知》一条中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和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规定的探亲假;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按照合同规定仍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可以享受《探亲通知》一条中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规定的探亲假。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享受《探亲通知》二、三四条规定的待遇。
  三、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以及学徒、见习生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期满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四、职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的,如有未成年(指十六周岁以内)的子女寄养在国外(境外),可以享受探亲待遇,探亲假期与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假期相同。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可以参照《探亲通知》执行。经济条件差的,可以降低待遇或暂缓执行,具体办法由区、县、局制定。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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