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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1999]1802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1999]1802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构成,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支线管理。 第三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将收入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区县财政专户划转的同时,划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京财社[1999]180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缴拨。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在区县管理。区县经办机构缴入区县财政专户,区县财政部门根据个人帐户支出的实际需要审核拨付给区县经办机构,由区县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要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第七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管理,单独核算。资金缴拨程序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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