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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1-20
【法律文号】:湘劳社发〔2003〕10号 【执行日期】:2003-1-20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湘劳社发〔2003〕10号
【字体: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批程序的规定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8号)的要求,现将我省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年薪制试点申报
  凡具备湘政办发〔2002〕5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家或者国有企业、单位出资份额占其资本比例具有支配地位或者控制作用,即50%以上,拥有多数股份或者虽在50%以下,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类企业),在每年度的4月底以前,可以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经营者年薪制试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申请;
  2、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年薪试点方案;
  3、职代会、监事会审核意见;
  4、税务部门出具的无拖欠税金证明文件;
  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文件;
  6、上年度会计报表(附有具备相应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7、风险抵押金或所持股份已按规定上交省统一管理的有效凭证;
  8、其他需要的材料。
  上述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和省财政厅对口管理的业务处室。经审核同意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批复文件,其中: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核定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主要考核指标体系;省经贸委可根据企业行业特点确定其辅助考核指标。试行期限一般为本届董事会任期,试行期间企业不得自行退出试点,试行期满后需按上述要求重新提出申请。
  原已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的试点企业,也应按上述规定重新申报。
  二、年薪清算
  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每年5月前对试行经营者年薪制企业的年薪进行清算。试点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和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提交以下资料:
  1、《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清算表》(见附表一);
  2、监事会审核意见;
  3、上年度会计报表,附有具备相应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足额缴纳税金情况文件;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证明文件;
  6、省经贸委签署意见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辅助指标考核表》(见附表二);
  7、其他需要的材料。
  上述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和省财政厅对口管理的业务处室。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年薪计提率和实提年薪收入,并下达批复文件。
  三、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兑付
  1、企业应在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完成对经营者年薪收入清算后的一周内,及时支付经营者个人应得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基本年薪按实提数额的100%支付,效益年薪以现金支付部分不得超过40%,其剩下部分应以风险抵押金或股份的形式支付。
  2、经营者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或购买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和支付,按《湖南省国有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和所持股份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3、经营者年薪列入成本,其中经营者每月发放的基本年薪部分在当年企业工资总额内列支,基本年薪剩余部分和效益年薪在第二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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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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