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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 【颁布日期】:2002-8-28
【法律文号】:京培指[2002]4号 【执行日期】:2002-8-28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
京培指[2002]4号
【字体:  
关于开展“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培训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
      为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6号)的有关规定,提高全市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从事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关于实施2002年全国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的通知》(劳社鉴发[2002]11号)精神,在去年的基础上,今年我市将继续组织进行高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工作,并参加10月20日全国职业指导人员统一鉴定,鉴定合格人员颁发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将于9月22日—26日开办职职业指导师(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培训班,现将《“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培训招生简章》(以下简称《简章》)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简章》的要求组织做好培训报名工作。
      附件:“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培训招生简章
  “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培训招生简章
      一、 招生对象:各高等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从事职业指导(招生分配)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二、 报名条件:
      1、 高中以上毕业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满6年。
      2、 大本毕业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满5年。
      3、 硕士研究生连续从事职业指导工作满2年。
      三、 报名手续:
      1、 申报人员须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申报表附后--可复印)贴照片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报培训中心。
      2、 交本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3、 另准备2张同版二寸黑白免冠近照。
      四、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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