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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8-28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发[2002]102号 【执行日期】:2001-1-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发[2002]102号
【字体:  
关于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原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各转制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卫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管字[2000]080号)关于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则意见,结合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现行规定,现将原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的原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中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不含已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已离退休(含退职)人员 。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转制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起,按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转制单位的在职职工,自2001年1月1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7%的比例(2003年1月1日调整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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