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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9-17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发[2002]120号 【执行日期】:2002-9-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发[2002]120号
【字体:  
关于北京市公路局划转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公司的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个人缴费补缴办法:1992年9月30日以前(含9月30日)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从1992年10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补缴个人养老保险费;1992 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2002年8月31日补缴个人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历年个人缴费比例:1992年10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为2%;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为5%;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为6%;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为7%。补缴个人帐户中单位缴费划入部分的比例:199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6%;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为5%;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为4%。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职工个人帐户。补建个人帐户后,职工1992年10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为在职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为11%。职工个人帐户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2002年9月1日起按4%划入,2003年1月1日起按3%划入;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划入部分分别计息。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转制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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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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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实施《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暂不调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
·关于核对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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