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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9-17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发[2002]120号 【执行日期】:2002-9-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发[2002]120号
【字体:  
关于北京市公路局划转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公司的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
      (三)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
      五、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单位转制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原则上执行199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规定的办法。考虑到事业单位计算办法与2号令规定的计算办法的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算实行五年过渡的办法。2002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果按照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于按照2号令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自转制当年至第五年拨付的比例:第一年90%、第二年70%、第三年50%、第四年30%、第五年10%。五年过渡期内,转制单位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职工本人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封定在2002年8月31日。2007年9月1日起,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一律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规定的办法。
      五年过渡期内,统筹基金按照事业单位办法列支的基本养老金项目: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包括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职务补贴为基数计算的离退休费);
      (二)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国工改[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基金列支。
      六、转制单位中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转制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和《关于〈北京市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56号)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审批表式附后)。
      (二)转制单位申报从事有度有害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时,须按照《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三)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
       (四)由市公路局划转市路桥公司的北京鑫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统一参统时间,其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已在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抵减2002年9月1日起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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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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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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