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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6-10
【法律文号】:京劳社法发[2002]75号 【执行日期】:2002-6-10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法发[2002]75号
【字体:  
关于印发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现将《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停止审批。但其中需要修订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提出议案,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涉及修订政府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原审批部门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通知接收部门及单位,接收部门及单位要主动做好衔接工作,转变工作方式,做好服务工作。
  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切实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研究提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上出现疏漏。
  三、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部门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9号),制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四、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合法、精简效能、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审批标准或条件、审批程序、审批责任、审批权限、审批时限、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凡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五、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今年还要继续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为重点,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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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落实《北京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北京市行政复议监督函制度规定(试行)》《北京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听取典型案例评析制度规定(试行)》《北京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通知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使用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劳务派遣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的通告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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