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8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国有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和所持股份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有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和所持股份的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实施《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意见》(湘政办发〔2002〕58号),加强对企业试行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和持股制度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风险抵押金和持股制度管理原则
(一)经营者自主确定约束机制的原则。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风险抵押金制度或持股制度作为自我约束机制。但同一企业的经营者,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二)先核实后支付的原则。对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和持有股份的支付,必须在对经营者班子任期审计结论的基础上,根据经营者任期内实绩是否属实的情况,按规定的办法予以支付。
(三)严格管理,切实维护所有者利益的原则。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实行银行专户储存,利息续存,不得挪作他用;经营者所持股份,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证券管理机构进行托管,保证经营者股权的表决权和股票分红、增配股的权力。
(四)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和持有股份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二、管理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家或者国有企业、单位出资份额占其资本比例具有支配地位或者控制作用,即50%以上,拥有多数股份或者虽在50%以下,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类企业。管理对象是上述各类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但不包括独立董事、专家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以及由董事会确定的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其他董事。
三、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帐户的管理
(一)劳动保障部门在指定银行建立经营者风险抵押金总帐户,实行银行帐户统一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在总帐户下,建立经营者个人明细帐户和财务档案。
(二)各企业根据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年度清算后确定的每个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额及交纳通知,由所在企业划入指定银行的经营者风险抵押金个人专用帐户。交纳时间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年度清算后的10天内。对本办法出台前结存的经营者风险抵押金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由所在企业一次性划入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