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0-23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发[2002]134号 【执行日期】:2002-7-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发[2002]134号
【字体:  
关于2002年北京市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企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文件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2年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事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含:原行业统等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退休人员),自 2002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占地农转工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两部分组成: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0 年以上的,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按其满1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 1年(按满年计算)增加 1.5元。
      (二)按退休时间调整基本养老金。 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0年5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三)上述退休人员中:
      1、 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 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其调整额度不足80元的按80元调整。
      3、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实施《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暂不调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
·关于核对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