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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8-12
【法律文号】:京劳社就发[2002]70号 【执行日期】:2002-8-12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就发[2002]70号
【字体:  
关于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复函

  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高玲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请示》(西劳社文[2002]3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个人主动提出申请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第十四条 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做了规定,按照第㈡项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第四条 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规定是指下列人员:"㈠终止劳动合同的;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㈢被用人单位开除、和辞退的;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职工中断就业的原因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则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按照1996年我市有关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辞职或者自动离职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当职工个人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第㈡、㈢项的规定,主动提出申请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辞职行为,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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