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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2-9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发[2002]175号 【执行日期】:2002-1-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发[2002]175号
【字体:  
关于2002年北京市调整城镇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通知,现对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2002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0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含: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离休人员),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离休人员离休前享受正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享受副部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85元;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副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享受科级及其以下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享受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身份有交叉时不重复计算,待遇水平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
      二、调整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离休人员2001年基本养老金增资标准
      (一)2000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2001年根据京劳社养发[2001]157号文件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时,增资额不足276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补足到276元;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增资额不足190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补足到190元。
      (二)2001年9月30日前,经批准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2001年根据京劳社养发[2002]9号文件第一条 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时,增资额不足300元的,自2001年10月1日起补足到300元,根据第二条 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时,增资额不足85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补足到85元;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根据9号文件第一条 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时,增资额不足192元的,自2001年10月1日起补足到192元,根据第二条 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时,增资额不足60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补足到60元。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休人员,不执行本通知。
      四、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离休人员补足的增资差额部分,作为离休人员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五、按照《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按照《关于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京办发[1985]50号)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基本工资额100%发给退休金的人员,参照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的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补足增资的差额部分。
      上述人员中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  2001年参照京劳社养发[2001]15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时,增资额不足276元的,自2001年7月1日起补足到276元;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增资额不足190元的,自2001年7月1日起补足到190元。
      六、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所需费用,由统筹基金列支。
      七、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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