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1-8
【法律文号】:京劳社就发[2002]66号 【执行日期】:2003-1-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就发[2002]66号
【字体:  
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指定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城镇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管理,有效控制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不合理增长,确保失业人员享受应有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38号令, 以下简称《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129号, 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医疗补助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医疗补助金具体支付下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本市规定的生育费用和计划生育费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一)《办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不予补助的医疗费用;
      (二)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医疗费用;
      (三)使用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四)母婴同室、温馨病房等超标准的床位费、护理费用不予补助,婴儿的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不予补助。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一次性医疗补助,是指由于住院治疗或者连续30日内在同一个医院门诊、急诊治疗,累计医疗费支出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医疗补助金总额2000元以上,其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确实难以支付的医疗费。一次性医疗补助按照医疗费的80%予以补助,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
      三、本市实行统一的失业人员专用处方,专用处方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上加盖"失业"章。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1-4级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变更的批复
·关于北京市2008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关于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北京市工伤康复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新增十家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