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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与个人住房消费,完善住房金融体系,规范个人住房贷款担保行为,维护贷款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是指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为个人购买住房贷款向贷款人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向担保中心申请提供住房贷款保证担保的,应当将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者以担保中心认可的其它方式,依法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担保中心受理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担保的对象、范围及费用 第六条 凡个人在本市购买自住房屋而申请贷款,贷款人要求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人均可以向担保中心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第七条 担保中心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第八条 担保中心为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申请人应当向担保中心交纳担保服务费。 担保服务费的交纳标准按照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向担保中心提出书面担保申请时,应当向担保中心提供所需证明文件。 第十条 担保中心自收齐担保申请人的书面担保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后,经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担保中心同意提供担保的,担保当事人应当签定保证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需经登记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中,抵押登记费由担保中心负担。 委托担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时,委托人应当向担保中心签署书面授权委托。 第十二条 担保中心要求对担保物价值进行评估的,反担保人应当到担保中心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担保物价值评估费由反担保人负担。 第四章 担保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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