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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1-4
【法律文号】:京劳社法发[2002]140号 【执行日期】:2002-11-4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法发[2002]140号
【字体:  
关于印发《市劳动保障系统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我局制定了《市劳动保障系统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我市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引导企业增强信用观念,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改善首都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信息归集、报送职能的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局各相关处室、单位,一定要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给予高度重视,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归集、审核以及报送工作,确保及时、准确。
       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推动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促进行政机关转变政府职能,改善管理方式和手段的重要举措。市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业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表彰评优等活动中,应当及时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充分利用该系统履行好劳动保障的行政管理职能,促进依法行政。
       附件:市劳动者保障系统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市劳动保障系统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的贯彻实施,及时准确地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的信用信息记录(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提交有关部门,为社会提供全面真实有效的企业信用参考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征集、登记、移送企业信用信息记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局)下列处室、单位按照本细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归集、审核、登记、移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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