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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民政局 财政局 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1-12-17
【法律文号】:京民优发[2001]544号、京财社[201]2803号 【执行日期】:2002-1-1
北京市民政局 财政局 人事局
京民优发[2001]544号、京财社[201]2803号
【字体: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
       最近,民政部、财政部发出了《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原由民政部门发放改由死者所在单位发放。现就我市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市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所在单位发放,所需经费列"抚恤金"目级科目。
       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因公牺牲者本人2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者发本人10个月的基本工资。
      三、一次抚恤金的计算办法。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基本工资和按我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是指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之和;
       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3. 离退休人员:
       (1)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为本人离退休时上述工资和职务补贴、离退休后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2)1993年9月30日以前的离退休人员,按民优函[1994]212号文件规定的本人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离退休后增加的离退休费和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四、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仍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标准和计算方法不变。
       五、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计算较为复杂,各单位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
       六、原有文件规定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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