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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物价局 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1-11-14
【法律文号】:京价(收)字[2001]401号、京财综[2001]2201号 【执行日期】:2001-11-14
北京市物价局 财政局
京价(收)字[2001]401号、京财综[2001]2201号
【字体:  
关于托幼园所取暖期内继续加收保育费的函

  市教委:
       你委《关于托幼园所按1999年标准加收取暖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已更换锅炉由燃煤改为燃油(气)的托幼园所在取暖期内,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继续加收保育费,标准仍为:日托每人每月加收40元,寄宿每人每月加收60元。
       2001年及以后新增加的燃煤改燃油(气)的托幼园所,煤改油(气)当年需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锅炉改造证明到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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