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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3-1-8
【法律文号】:京劳社就发[2003]15号 【执行日期】:2003-2-15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劳社就发[2003]15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02]第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实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实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暂行办法
            2、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略)
  附件1:
  《北京市实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的机构及相关中介活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就业,是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
      本办法所称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第四条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设立的初审及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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