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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3-1-8
【法律文号】:京医保发[2003]1号 【执行日期】:2003-1-8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京医保发[2003]1号
【字体:  
关于北京急救中心120急救网络所属急救站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对北京急救中心120急救网络所属急救站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急救中心120急救网络所属急救站(以下简称急救站)包括独立站、直属站、分中心和院办站。
      (一)急救站中的独立站如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必须单独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急救站中的直属站,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北京急救中心负责管理,使用北京急救中心票据及印章 (直属站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三)急救站中的分中心和院办站,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所属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使用市财政局下发的北京市医疗急救收据,加盖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印章 (分中心和院办站具体名单见附件2、3)。
      二、未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独立站及未按要求使用票据和印章的分中心、院办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北京急救中心要根据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及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6号)精神,在对各急救站进行院前急救业务指导的同时,加强对各急救站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疗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把对分中心、院办站的管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当中,积极配合北京急救中心的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急救医疗服务。
      附件:1、北京急救中心120急救网络所属直属站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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