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11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在我省境内城镇居住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 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 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
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享受《通知》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
1.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或失业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失业一年以上,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除持上述材料外,还应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向本人居住的社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审核表》。
2.社区要对申领人情况进行登记,并对申请人下岗失业前所在企业的性质、申请人身份、就业状况及家庭收入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认定。对认定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要在本社区内张榜公布。经公布后群众没有意见的,可将申请人填写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审核表》,连同下岗证明(或失业证、解除劳动合同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申报。
3.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接到申报,经核实后,报县区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县区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核实认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为其办理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