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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保障厅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经济贸易委员会 监察厅 财政厅 建设厅 中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省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价局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3-2-22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3]14号 【执行日期】:2003-2-22
辽宁省劳动保障厅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经济贸易委员会 监察厅 财政厅 建设厅 中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省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价局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总工会
辽劳社发[2003]14号
【字体: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11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在我省境内城镇居住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 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 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
  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享受《通知》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
  1.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或失业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失业一年以上,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除持上述材料外,还应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向本人居住的社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审核表》。
  2.社区要对申领人情况进行登记,并对申请人下岗失业前所在企业的性质、申请人身份、就业状况及家庭收入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认定。对认定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要在本社区内张榜公布。经公布后群众没有意见的,可将申请人填写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审核表》,连同下岗证明(或失业证、解除劳动合同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申报。
  3.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接到申报,经核实后,报县区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县区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核实认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为其办理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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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
·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关于建立就业工作有关数据库的通知
·关于加强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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