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参保单位: 鉴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时间短,部分慢性病、特殊病、工伤、计划生育门诊费用尚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致使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较重。为减轻参保人员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过重的经济负担,经研究,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4号)精神,决定对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给予一次性补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1300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工伤部位门诊就医规定的,在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 二、补助办法 (一)医疗费用个人支出在1301元至5000元,补助70%;5001元至10000元,补助75%;10001元以上,补助80%。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支出的门诊治疗费用补助95% (三)工伤部位的门疹治疗费用补助100%。 三、申报材料 (一) 填报补助审核表 (二) 有效票据; (三) 病志及检验报告单。 四、申报时间 各单位于2003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个人负担符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总额在1301元以上职工补助审核表及有关材料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五、几点要求 (一)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助工作,关系到省直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细致认真的工作,各单位的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经办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细致的工作态度,认真做好票据的审核、筛选、登记、医疗费金额的统计工作,做到不漏报、不虚报,按时完成统计报送工作。 (二)凡报送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票据,必须实事求是,能够确认日期、项目、名称、金额等。对项目、费用及金额支出不清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药店发生费用的票据,不列为审核补助范围。凡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费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补助费外,要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通报。 (三)对欠费单位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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