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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1-27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3]7号 【执行日期】:2003-1-27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劳社发[2003]7号
【字体:  
关于对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进行补助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鉴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时间短,部分慢性病、特殊病、工伤、计划生育门诊费用尚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致使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较重。为减轻参保人员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过重的经济负担,经研究,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驻沈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4号)精神,决定对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给予一次性补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1300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工伤部位门诊就医规定的,在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
  二、补助办法
  (一)医疗费用个人支出在1301元至5000元,补助70%;5001元至10000元,补助75%;10001元以上,补助80%。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支出的门诊治疗费用补助95%
  (三)工伤部位的门疹治疗费用补助100%。
  三、申报材料
  (一) 填报补助审核表
  (二) 有效票据;
  (三) 病志及检验报告单。
  四、申报时间
  各单位于2003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个人负担符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总额在1301元以上职工补助审核表及有关材料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五、几点要求
  (一)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助工作,关系到省直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细致认真的工作,各单位的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经办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细致的工作态度,认真做好票据的审核、筛选、登记、医疗费金额的统计工作,做到不漏报、不虚报,按时完成统计报送工作。
  (二)凡报送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票据,必须实事求是,能够确认日期、项目、名称、金额等。对项目、费用及金额支出不清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药店发生费用的票据,不列为审核补助范围。凡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费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补助费外,要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通报。
  (三)对欠费单位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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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行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形式之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人员就医和费用结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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