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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1-11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3]8号 【执行日期】:2003-1-11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劳社函[2003]8号
【字体:  
关于资源枯竭型破产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距提前退休年龄五年内待退职工非因公死亡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自1999年底以来,我省煤炭、有色等一批资源枯竭型企业相继破产,并且尚有待批破产企业。鉴于此,现对资源枯竭型破产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待退职工(以下简称“三五“人员)非因工死亡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破产企业“三五“人员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可以参照本地区在职职工享受相应待遇,所需资金从国家拨付的破产安置专项经费中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累计缴费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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