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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24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职[2000]03号 【执行日期】:2000-1-24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职[2000]03号
【字体:  
关于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管理和培训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颁布的《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为了规范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保证业务培训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规定》下发之日起,有关部门和群众组织一律停止发放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或资格)证书。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将由我厅统一印制后按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发放。
         二、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学校和培训机构可申请农民技术人员业务培训资格,经我厅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效果经我厅检查验收合格后,所颁发的结业证书可作为评定农民技术职称的依据。
          三、我厅将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农民技术人员业务培训资料进行审查,并指定一培训内容与学时安排合格的教材。原已开展相近内容培训的单位请将资料原件及授课大纲送我厅审核。本通知下发后,未经我厅同意,各单位均不得擅自组织编写相应的教材。
          四、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业务培训工作是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均不得利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业力培训之机谋取私利,增加农民负担,一经发现,将提请有关单位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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