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2号)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向省劳动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反馈。
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管理程序,强化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规范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全省范围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征收、支出、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管。
第三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全省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原则上实行“上级监督下级”与“同级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管理包括下列职责:
(一)对经办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监督。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情况,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和执行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及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出、结余、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