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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2-23
【法律文号】:晋劳社养[2002]353号 【执行日期】:2002-12-23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晋劳社养[2002]353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三、切实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工作流程。审计发现,一些县市未完成征缴任务,以政府和部门的名义下达企业缴费任务,任务数通常低于实际应缴数,使一些企业“合法”少缴养老保险费。对这种“协议缴费”行为要立即改正过来,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如数补缴。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3号)等有关规定,对各缴费单位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费,做到应收尽收。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要求:“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承兑汇标或其他形式缴费”。不准以物抵费或以承兑汇票缴费,对以前企业抵顶缴费的实物和票据,要妥善保管,尽快处置,防止损失。
  四、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审计报告指导,一些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管理不够规范,存在多头开户,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户,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拨入社保资金专户,应缴未缴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及应计未计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等现象。对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近期要对养老保险基金银行帐户开户情况认真进行清理规范,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议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晋财社字[1997]26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基金支出户等帐户管理,不得多头开户,基金帐户只能开在国有商业银行,过去存在信用社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金要尽快转存国有商业银行,要按规定与财政、银行及时对帐,及时缴拨,及时划转。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周转金外,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购买国债,严禁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切实消除基金管理隐患,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确保基金完整、安全运行。
  五、进一步做好以前年度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清理回收工作。审计报告指出,以前年度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仍未得到纠正,同时由于经费不足新的挤占问题也时有发生。 对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针对本地区发生的违纪问题,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逐条进行检查清理,分清责任,明确任务,按照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和《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22号)规定,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该收回的要坚决收回,该核销的要按规定尽快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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