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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2-23
【法律文号】:晋劳社养[2002]353号 【执行日期】:2002-12-23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晋劳社养[2002]353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中央行政统筹企业:
  2002年5至8月,山西省审计厅组织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对省、11个市地和119个县市200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以及1999至2002年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以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管的政策规定,确保了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情况是好的,成绩是主要的。
  但在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违纪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在:欠征养老保险费问题严重,缴费基数不实,漏缴养老保险费现象比较普遍,个别地方存在协议缴费、 以银行承兑汇标形式缴费等现象,养老保险基金计帐、拨付、划转不及时,基金帐户管理不规范,以前年度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仍未得到纠正等。对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这次审计作为我们今后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有利契机,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整改,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各项工作。
  一、加大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工作的力度。审计报告指出,截止2001年底,全省累计欠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194741万元,累计欠费100万元以上的大户有410户,欠费额达133798万元,欠费问题相当严重。对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下大力气坚决进行全面清理追缴,对欠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职工工资发放等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梳理,重点清理追缴有能力缴而不缴的欠费大户。凡生产经营正常、能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基本工资的企业,历年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制定逐月补缴计划,必须在2003年6月30日前全部补缴完毕;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能够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缴费单位和职工历年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在2003年底前全部补缴。改制企业原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由改制后新注册的法人单位负责补缴;兼并企业被兼并方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破产企业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清偿。
  二、加强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稽核工作。审计报告反映,企业普遍存在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不实的现象,这不仅使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减少,而且损害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查缴费企业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将各类奖金、午餐费、伙食补助、发放的实物折款等严格规定计入缴费工资总额。各缴费单位不得虚报、少报缴费工资总额。企业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劳动保障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开展事前稽核,事后公示制度,企业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要加强事中事后稽核监督,理顺稽核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稽核监督工作机制,年稽核面不低于参保人数的30%。对由于虚报、少报缴费工资总额漏缴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企业限期纠正,及时补缴;逾期拒不补缴的,按法定程序强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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