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随着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就近医疗,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确定了21家医疗机构为北京市第五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中:综合1家,专科5家,对内服务15家。现将名单下发给你们,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切实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并做好本次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培训工作。 附件: 1、北京市第五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名单(见表) 2、北京市第五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名单(见表) 3、北京市第五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名单(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