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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3-20
【法律文号】:劳社厅函[2003]180号 【执行日期】:2003-3-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3]180号
【字体:  
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你们关于农民轮换工能否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能否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予以赔偿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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