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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军官转业安置领导小组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人事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 建设厅 军区政治部 【颁布日期】:2001-3-1
【法律文号】:琼军转[2001]12号 【执行日期】:2001-3-1
海南省军官转业安置领导小组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人事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 建设厅 军区政治部
琼军转[2001]12号
【字体:  
关于贯彻《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十三部委《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凡在我省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下达。凡到我省各市县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官转业安置领导小组,根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地和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原则编制下达。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凡在我省安置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第一年由省军转办编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表及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按月支付。以后由安置地军转安置主管部门上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表,由省军转办统一审核汇总,其发放渠道不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标准及停发条件,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及《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军队住房补贴未发满20年的,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标准,按月补贴满20年。其住房补贴从安置地政府住房补贴的资金中解决。住房补贴在军队发放达到或超过20年的,不再给予住房补贴。安置地尚未出台住房补贴办法的,暂不享受住房补贴。
  在海口地区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总人数50%的住房补贴由省财政解决,其余由海口市财政负担。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购房时的有关待遇按《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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