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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搞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省直财政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参照省直党政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现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分流人员的年龄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1年12月31日。 二、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执行提前离岗政策。 三、经批准按提前退休方式分流的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前,其提前退休的退休金由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提前退休的分流人员,医疗保险按在职人员同等待遇,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参加工伤、失业保险。 按本省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提前退休后应当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按本省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由财政支付退休金。 五、各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撤销单位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分流安置;合并单位的分流人员,由合并后新组建单位分流安置。坚决清理、清退编外借用人员,各单位必须在省编委印发本单位机构编制方案之日起三年内完成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应提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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