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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7-9
【法律文号】:琼府办[2001]54号 【执行日期】:2001-7-9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1]54号
【字体:  
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完善从业人员因工伤残、职业病致残和非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等级的鉴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及申请受理
  第一条 本省范围内城镇下列人员,因工伤残、职业病致残和非因工致残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四)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用人单位或者工会、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受托人(统称申请人),具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资格。申请人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材料,证明自己具有申请人资格。
  第三条 从业人员因工伤残、职业病致残和非因工致残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也可以由其他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四条 伤残人员伤(病)治愈或者伤(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申请人可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所列项目提供申请材料。
  第六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省直属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但已参加属地工伤保险的省直属单位除外。
  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其它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开发区内其它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省农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在接到申请人书面或者口头表达的申请鉴定意愿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即时向申请人提供《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指导申请人规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九条 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填报《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用人单位不填报应当由其填报内容的,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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