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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9-5
【法律文号】:琼府办[2001]77号 【执行日期】:2001-9-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1]77号
【字体: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垂直管理部门驻市县单位社会保障经费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垂直管理部门驻市县单位社会保障经费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省级垂直管理部门驻市县单位社会保障经费问题的意见
  (省财政厅 2001年7月9日)
  为了妥善解决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等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的社会保障经费问题,根据我省各项社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现就上述部门驻市、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住房公积金等经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述部门驻市、县行政单位公务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上划省级财政。上划办法是,以各市、县上划的公务员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按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医疗补助筹资率、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率、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率上划。上划后,由省级财政列入部门预算,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具体办法是,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驻地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医疗补助筹资率、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率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率,核拨给驻市、县的行政单位,再由其分别缴纳给驻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时享受驻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驻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其经费暂不上划,但驻地公务员的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由驻地财政负责安排。
  二、按照国家公务员不参加养老保险,其离退休费由财政负担的规定,上述部门驻市、县行政单位公务员的离退休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在上划在职公务员经费的同时,相应上划离退休经费。由于据实上划行政单位离退休公务员的离退休经费手续繁琐,工作量大,因此,以各市、县上划的在职公务员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比照省级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20%),将离退休经费上划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列入部门预算,安排驻地公务员离退休金。具体办法是,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驻市、县行政单位公务员离退休人数按驻地标准核定和拨付各单位的公务员离退休经费。
  三、上述部门驻市、县行政单位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工勤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经费上划省级财政。上划办法是,以各市、县上划的行政单位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按驻地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率、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率上划。上划后,由省级财政列入部门预算,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具体办法是,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驻地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率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率,核拨给驻市、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再由其分别缴纳给驻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时享受驻地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驻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其经费暂不上划,驻地行政单位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由驻地财政负责安排。
  四、以后增设社会保险险种而产生的社会保障经费问题,按本意见所确定的原则办理。
  五、以前各市、县拖欠上述部门驻市、县单位的社会保障经费,由各市、县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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