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统一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调整后的统一标准见附表三(见表);调整后的统一加浮动限额标准见附表四(见表)]。 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三、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统一标准分别调整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 四、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调整为:技术工人每月418元;普通工人每月400元,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 五、2001年9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得按本办法调整工资标准。 六、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统一标准部分由省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浮动标准部分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属财政负担的,由同级财政解决。 七、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增加工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八、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01年11月23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琼府[1994]5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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