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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12-3
【法律文号】:琼府办[2001]108号 【执行日期】:2001-10-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1]108号
【字体:  
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试用期、初期统一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
  三、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
  四、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调整为:技术工人每人每月418元,普通工人每人每月400元,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部分。
  五、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的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系统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时,要继续相应冲销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
  六、2001年9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不按本办法调整工资标准。
  七、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财政负担的,统一标准部分由省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浮动标准部分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属财政负担的,由同级财政解决;属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八、本次调整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增加工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九、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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