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3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和《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实行统一加浮动工资标准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最低限额标准,按在职人员工资浮动比例相应提高。其增加的离休费,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级及以上职务280元、厅(局)级185元、县(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以下职务5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在职人员实行统一加浮动工资标准的市、县(含省直单位),其离休、退休(职)人员调整增加离休、退休(职)费的标准,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按在职人员实行的工资浮动比例相应提高。 二、企业离休人员按机关同职务同等条件离休人员离休费的调整水平相应增加养老金。 三、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机关科员职务7档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养老金。 四、省属转轨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的调整,仍按琼府办[1999]12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来源渠道,属财政负担的,统一标准部分由省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浮动标准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或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本次调整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退休人员调整增加退休费,由各级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审核后执行。 七、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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