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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12-3
【法律文号】:琼府办[2001]108号 【执行日期】:2001-10-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1]108号
【字体:  
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琼府(1994)50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拟定的《海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和《海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也是继续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各市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由于这项工作涉及到机关、事业单位每一个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统一标准部分由省财政负担,浮动标准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自筹解决。各市、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落到实处,确保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海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01年11月23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琼府[1994]5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从2001年10月1日起,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统一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330元提高到100元至560元(调整后的统一标准见附表一)(见表)。实行统一加浮动标准的,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调整后的统一加浮动限额标准见附表二)(见表)。
  二、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统一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调整后的统一标准见附表三(见表);调整后的统一加浮动限额标准见附表四(见表)]。
  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三、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统一标准分别调整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0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18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4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6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9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90元,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
  四、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调整为:技术工人每月418元;普通工人每月400元,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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