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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24
【法律文号】:沈银发[2003]19号
【执行日期】:2003-1-24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沈银发[2003]19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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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黑龙江省各中心支行,黑龙江省各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省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支行,黑龙江省各城市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现转发给你们;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提供贷款管理办法》,充分发挥金融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会同黑龙江省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贷款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要首先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报,并提交下列资料: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项目计划书。社区对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证明,然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并出具资格认定证明和经过论证认可的《审查意见》。
担保机构对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及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申请人将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当地商业银行审定。劳动保障部门、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也可召开三方联系会议共同审核。商业银行集中对贷款申请进行评审,经审定同意贷款后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商业银行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后,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已办理贷款。
二、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所在地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贷款贴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办法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提供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执行。
四、贷款服务。商业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在签订贷款合同的两个工作日内,贷款全额要划入借款人的专用帐户。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小额贷款业务;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市级以上分支行应设立相应职能部门或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设立专人,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金融机构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此项业务,在授权授信、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五、贷款考核与统计。各级人民银行要把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作为考核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内容,按季考核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数、受理人数、贷款人数以及贷款金额等有关情况。各中心支行每半年要对辖内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总结,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商业银行进行通报。各商业银行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统计工作,每月十日前将统计报表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按月向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按季报告小额担保贷款的开展情况。
六、贷款监督与检查。人民银行要对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与指导,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人民银行要按季召开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系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小额提供贷款运行中的经验,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助商业银行予以解决。同时人民银行要做好商业银行与就业主管部门、担保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请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中心支行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信用社。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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