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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2-17
【法律文号】:京劳社就发[2003]38号 【执行日期】:2003-3-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就发[2003]38号
【字体:  
关于贯彻《北京市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全面推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京劳社就发[2003]29号)精神,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及《求职证》的办理
  (一)  凡符合求职条件的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均可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申领《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样式附后)。
  (二)农村富余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手续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3、有职业技能人员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
  (三)持《求职证》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可到乡(镇)职业介绍所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并享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免费的就业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和推荐就业等项就业服务。
  (四)《求职证》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由乡镇职业介绍所负责核发。《求职证》有效期为三年,超过有效期自行作废。
  (五)持有《求职证》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应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促进就业服务,定期向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报告求职情况。
  二、用人单位招聘备案手续的办理
  (一)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招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在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后30日内到单位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介绍信;
  2、办事人员的身份证明;
  3、《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及被招聘人员的《求职证》;
  4、劳动合同书;
  5、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认真做好用人单位招聘备案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录入单位招聘备案台帐,创造条件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对于用人单位备案时提交的《求职证》,是本区县求职人员的,直接退回到本人乡镇职业介绍所,非本区县求职人员的,《求职证》由负责办理招聘备案手续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为妥善保管。每季度末通知求职人员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并由其负责统一收回。
  三、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个人流动就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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