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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保障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合理医疗需求,做好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医疗补助的原则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现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政策相衔接,医疗补助水平与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基本保持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进行调整。 二、 医疗补助的范围 驻西安市城六区的省直管单位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医疗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暂按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筹集,于每年分季度划拨到省社会保障局。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比例随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四、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必须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内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主要用于: (一) 住院医疗补助。 1. 住院起付标准,补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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