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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9-6
【法律文号】:陕政发〔2002〕48号 【执行日期】:2002-9-6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政发〔2002〕48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
  各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规模和业务经办网点调整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管理中心和业务经办网点的人员编制,并报省编办备案。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富余人员由同级政府责成原管理中心的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妥善安置。 
  二、管理中心是直接隶属设区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建设厅和各设区市管委会要加强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提出撤换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帐户管理管委会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委托银行。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设区市不得超过两家。管理中心应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的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委托贷款基金户、结算户、增值收益户和管理费用支出户等帐户。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西安分行依据管理职权,对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 金帐户进行监督,对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受委托 银行对管理中心违规使用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管委会 、省建设厅和人行西安分行报告。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 银行应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 帐,详细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转移、封存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 定期对帐。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帐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帐时间为准。管 理中心应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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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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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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