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已经2003年3月14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法》(〔87〕署货字650号)、《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的通知》(署法〔1995〕57号)同时废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赔偿范围 第一节 行政赔偿 第二节 查验赔偿 第三章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四章 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二节 查验赔偿程序 第五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六章 赔偿费用 第七章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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