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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3-11
【法律文号】:劳社部函〔2003〕32号 【执行日期】:2003-3-11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部函〔2003〕32号
【字体:  
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在稽核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边稽核边整改的精神,严格稽核标准和稽核程序。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坚决予以纠正,依法收回少缴、漏缴的社会保险费和虚报冒领的社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稽核办法》落到实处
  各地要把贯彻实施《稽核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筹划、严密组织、加强指导,定期分析本地区开展稽核工作的形势,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稽核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报情况,并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稽核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注重发现、培养和推广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稽核氛围。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稽核工作的特点及规律,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使稽核工作取得新的成效。要把开展稽核工作同规范业务管理、夯实基础、锻炼队伍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稽核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从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各地要按季度上报开展稽核工作情况。年底我部将按队伍建设、业务水平、工作实效等三个方面对各地贯彻实施《稽核办法》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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