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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2-20
【法律文号】:浙劳社监[2002]193号 【执行日期】:2002-12-2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监[2002]193号
【字体:  
关于明确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随着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本省用人单位(省属用人单位除外,下同)跨地区、跨县(市、区)异地经营活动日趋频繁,在异地经营过程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为依法、及时查处本省用人单位异地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82号令)(以下简称《监察规定》)第八条 第三款之规定及有关法规精神,现对本省用人单位异地经营过程中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监察规定》第八条 第三款式规定:“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监察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进行监察。”根据该规定,本省用人单位异地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监察;劳动者在法定时效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的,县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受理。
  二、本省用人单位异地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属于重大、复杂、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加强配合,保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及时同我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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