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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20
【法律文号】:浙劳社就[2003]9号 【执行日期】:2003-1-2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就[2003]9号
【字体: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在浙就业提供便利的通知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2002]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商省公安厅同意,现就有关外国人在浙就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提供便利的对象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四)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五)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二、提供便利的内容
  (一)对持L、F、X字签证入境并要求在我省就业的,可在入境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持《外国人就业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签证。
  (二)在签发《外国人就业证》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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