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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20
【法律文号】:浙劳社法[2003]12号 【执行日期】:2003-1-20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法[2003]12号
【字体:  
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和《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以下简称两《办法》),分别于2002年10月1日、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两《办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省建立企业规范的工资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我省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护。保证两《办法》的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两《办法》的施行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两《办法》,提高对两《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为切实加强当前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管理,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加快建立和健全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劳动和收入分配制度,省政府于去年分别出台了两《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规范了企业工资管理行为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这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是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也是促进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和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两《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实解决好当前企业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两《办法》的学习。通过学习,掌握两《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定职责,以积极的态度做好两《办法》施行后的各项工作。各地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班等形式,分期、分批组织劳动保障系统的干部职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学习两《办法》。
  二、切实解决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已成为当前劳资纠纷多发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经贸、工商、税务、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把解决好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作为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具体行动,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要进一步规范工资的支付形式,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要分行业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信用监管和备案制度建设,实行欠薪报告制度,建立拖欠工资的追偿机制。存在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的乡镇,要设立拖欠工资投诉专用信箱和专用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劳动者的投诉举报。对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和因拖欠劳动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仲裁机构要及时依法处理。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三、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春节过后,大量外省的农民工将进入我省务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的要求,切实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作为促进企业发展、规范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并督促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今年,要把劳动合同签订率的高低作为考核劳动保障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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