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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先后在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发办法的请示》(通劳社法[2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连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其性质由国有企业改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区别企业不同时期的性质适用相应的规定分别计算、合并计发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即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按照我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苏劳社法[2002]2号)计发生活补助费;职工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年限按照我厅《关于转发省人大法工委〈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的函》(苏劳社法函[2002]32号)计发经济补偿金。 对在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时或者与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不再计发生活补助费。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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