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申报职业资格鉴定条件 (一)人力资源管理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从事或拟从事本职业工作(含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结业)证书。 (二) 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结业)证书。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结业)证书。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结业)证书。 4.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三)人力资源管理师。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结业)证书。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结业)证书。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结业)证书。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结业)证书。 (四)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结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