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第四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实现工资与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绩效挂钩,营造有利于引进人才、培育人才、留住人才和使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适应西部大开发和全球化经济竞争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需求,现就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从业人员数量大,涉及企业面广,工作内容差异性大,在总结外省市工作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为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真正体现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并以此推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水平的提高,决定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我局于2002年4月发出的《关于开展企业经营管理职业资格评审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107号)中相关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指从事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计划、组织、实施协调、控制等工作岗位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是劳动者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合法凭证,是用人单位任用、确定工资待遇的有效证件。 四、工作原则 (一)按照全市统一组织鉴定的工作原则,以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 (二)在保证质量第一的原则下,采取方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组织工作方式。 五、组织管理 (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由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组织报名工作。 六、职业资格等级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业资格按照职业标准(试行)分为四个等级:经营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经营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经营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经营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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