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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立项基本条件,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第十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因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要求,需要在当年增加规章项目的,提出增加项目的部门应当将书面报告及本办法第八条 第(四)项要求的有关资料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按照立项条件进行审核,并报有关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后,可以将该项目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规章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 内容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规章,市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由其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下列文件和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条文文本及其电子文本; (三)规章送审稿注释稿文本及其电子文本; (四)规章送审稿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五)规章送审稿论证、协调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听证会记录; (六)作为依据的法律文件及参照的政策文件; (七)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第(二)、(三)项所指文本的标题下方应当分别注明“送审稿”和“送审稿注释稿”。 第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注释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每一条的“第×条”之后注明该条文规范的内容; (二)在每一条文内容的下方注明该条文拟定的理由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及具体内容应当明列。 第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三)规章送审稿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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